全國人大代表王樹江:推動國家公園立法 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全國人大代表王樹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2021年10月12日,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上,我國正式宣布設立三江源、大熊貓、東北虎豹、海南熱帶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國家公園,涉及青海、西藏、四川、陜西、甘肅、吉林、黑龍江、海南、福建、江西等10個省區,保護面積達23萬平方公里,涵蓋近30%的陸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類。
如何規范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參加今年全國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樹江表示,推動國家公園立法是兼顧自然資源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提升保護管理利用效能,促進實現代內公平、代際公平的有力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伴隨著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完善國家公園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
王樹江建議,首先應制定國家公園管理條例。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牽頭,在充分吸取國家公園試點經驗基礎上,將已經建立并經實踐驗證有效的制度機制上升為法律條款,先行制定國家公園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公園的內涵界限、設立標準、管理體系、管理制度、運行模式、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生態補償、公眾參與、資金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
其次,要修改完善配套法律法規。一是在明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自然保護地功能定位的基礎上,修訂現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如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及一些部門規章等,對其中涉及國家公園管理的整合到《國家公園管理條例》之中。二是對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涉及國家公園相關要素管理的規定,也做銜接性修訂。三是針對《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制定配套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程。
此外,王樹江還建議在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運行一段時間,確定無沖突且行之有效后,制定效力層級更高的國家公園法,明確國家公園概念、基本原則、準入條件、管理制度、運行機制、法律責任等基本內容,尤其是要明確國家公園空間布局、管控范圍、生態補償、公眾參與、資金保障等制度,使之成為規范國家公園建設、管理、運行等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為建設和完善國家公園提供更高層次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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