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個公園城市示范區生態司法修復基地巡回開庭
2022年03月22日16:51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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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蒲江縣人民法院供圖 |
今日,成都市蒲江縣人民法院在“成都公園城市示范區生態司法修復基地(蒲江)”壩壩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這是該基地揭牌運行以來首次巡回開庭。
2021年11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兩人在蒲江縣某村一禁漁區內,使用電捕工具捕撈水產品時被民警擋獲,后經清點稱重,其漁獲物為土鯰魚30條、黃辣丁17條、小雜魚3條,共計50條,重量為4.44kg,二人使用電捕工具捕撈水產品的方法系被禁用的捕魚方法。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當庭承諾將配合司法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增殖放流。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川省水利廳2002年即發布了《最小網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漁具及禁用捕撈方法》的通知,規定:1.用于天然水域捕撈作業的刺網內網的網目不得小于6厘米;單層網的網目不得小于4厘米。2.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漁具:拖網、圍網、滾鉤、罾網、迷魂陣、花藍、魚樁、豪網、鋪蓋網、地籠網。3.不能用禁止使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魚方法在禁漁區內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故依法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李征玉 鐘珊 徐燃)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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