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買房要注意
買房住了幾年竟被要求退回?法院這樣判
現在越來越多城市人想去農村過“歸園田居”的慢生活,農村房屋也逐漸成為“香餑餑”。然而最近家住簡陽市的老鐘卻因為“歸園田居”這事而犯了難。
11月16日,記者從簡陽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糾紛。
幾年前,家住簡陽市的老鐘和老伴退休后,開始籌劃在農村購置一套房屋,用于老兩口養老。很快,他們便找到了一處滿意的房屋,房主王某也有出賣意愿,雙方一拍即合,迅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
經過裝修,老鐘和老伴搬進了該房居住。然而,2020年的一天,房屋的原所有人王某卻起訴到簡陽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鐘某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鐘某應該返還房屋。
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該購房合同無效,同時,法官組織買賣雙方就房屋后續處置進行調解,對買方鐘某的經濟損失予以平衡。
宅基地能賣嗎?
法官這樣說!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問: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
答: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
問: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何限制?
答: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應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建設,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問: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
答: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城市居民不得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問: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被繼承?
答:分兩種情況,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
法官提醒:宅基地使用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的權利,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特定身份密不可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一定要審慎購買,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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