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決定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降低家庭育兒成本,更好滿足嬰幼兒家庭托育服務需求,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結合四川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普惠托育服務按照“保育為主、注重照護、保教結合、醫育協同”的原則,遵循3歲以下嬰幼兒身心發育特點和規律,創設健康快樂、安全環保的照護環境,提供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護服務。
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科學規范、方便可及,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原則,以滿足人民群眾托育服務需求為目標,著力構建與出生人口、托育需求、城鄉特點相適應的多元化多樣化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普惠托育工作,應當將普惠托育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建立普惠托育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促進普惠托育服務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普惠托育工作,牽頭推進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制定普惠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與指導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普惠托育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入保障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動落實普惠托育服務民生實事項目,建設一批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新建居住區應當將托育服務設施納入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區可通過改建、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逐步完善托育服務設施。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將普惠托育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四、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根據實際規劃建設示范性嬰幼兒養育照護指導中心或者綜合性托育服務機構,提供托育服務指導、人員培訓、家庭養育指導等服務,并根據需求設置普惠托位,充分發揮其示范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五、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建、改建、擴建一批社區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和設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打造便捷親民的托育服務圈。支持普惠托育服務設施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鼓勵以適當方式將老舊小區中的國有閑置房屋和設施用于發展普惠托育服務。
城鎮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和特殊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六、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人口分布和托育服務需求等實際,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農村地區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在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普惠托育設施建設。鼓勵優質的品牌化、連鎖化托育服務機構拓展農村普惠托育服務,引導城市托育服務機構對農村托育服務機構開展掛鉤幫扶,多渠道增加農村普惠托育服務供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脫貧地區、民族地區、盆周山區普惠托育服務的支持力度。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育幼服務資源配置,在滿足學前教育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育班,招收2至3歲嬰幼兒,提供普惠托育服務。在新建、改建、擴建育幼服務設施時,應當結合實際,將托育服務設施和幼兒園納入整體規劃建設。已建成的公辦幼兒園,空余學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可根據需要開設獨立的托育班。
幼兒園開設托育班,經當地教育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增加托育服務的業務,并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八、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等,以單獨舉辦或者共同舉辦等方式,為職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務,并積極創造條件向附近居民開放。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務,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管理等形式多元化辦托。
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設補助、運營補助、專項獎補、購買服務、發放消費券等方式,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和嬰幼兒家庭予以補助,降低托育服務成本。
落實社區托育服務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托育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十、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運行成本及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動態調整。
十一、舉辦托育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托育服務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并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服務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十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托育服務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計劃,支持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托育服務相關專業,支持托育服務機構聯合相關院校共建實習實訓基地,將育嬰員、保育員等托育相關職業(工種)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政府補貼培訓職業(工種)目錄,多渠道培養充實托育服務人才隊伍。
十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安全教育培訓,提升托育隊伍人員素質和服務技能,提高對嬰幼兒的照護能力和水平。完善托育人才管理和評價機制,建立符合托育服務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與托育服務機構建立協同機制,支持和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托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縣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十五、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托育服務機構等級評審制度,制定包含辦托條件、服務質量、托育隊伍、安全保障、機構管理等內容的等級評價標準并組織實施。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等級根據評審情況確定并動態調整,普惠托育服務機構的收費價格、政府補助與其等級掛鉤。
十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普惠托育服務監管機制,將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對普惠托育服務的監督管理。
十七、托育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嬰幼兒安全和健康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衛、消防、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配備相應的安保人員和安全設施、器材,制定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及時排查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十八、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法人登記證明、備案回執、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信息,將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規則等內容通過張榜公示、簽訂服務協議等方式告知家長,接受社會監督。
十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普及科學的嬰幼兒養育照護理念,提高全社會對托育服務的科學認知,營造普惠托育服務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法治保障,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和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大對普惠托育相關工作的監督力度,推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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