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知假買假能否“退一賠十”?
最高法明確回應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裁判規則對于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有人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比如類案裁判不統一等。最高法11月30日發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
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2021年11月17日,小郭花11160元在被告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兩件12瓶,6天后,他又買了兩件12瓶,支付貨款10937元。后小郭懷疑他買的是假酒,就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小郭購買的品牌白酒并非他們公司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小郭起訴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并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認定,小郭購買白酒屬于生活消費行為,其請求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判決被告經營部退還小郭貨款22097元并支付小郭賠償金220970元。
與此類似的還有小劉訴某鹿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小劉分兩次購買鹿胎膏、鹿鞭膏,一共支付了10680元,但發現這些產品標簽上標注了主要成分、儲存方式、保質期、凈含量,但未標注生產廠址、廠名、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于是起訴請求鹿業公司返還價款、十倍賠償,獲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王永明說:“這兩個案子,原告的消費均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法院均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部價款為計算基數,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p>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謝勇說:“法院通過判決違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標簽缺乏基本信息的產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違法生產經營者無法從違法行為中獲利,既有利于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又有利于打擊和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p>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兩例是法院部分支持了消費者懲罰性賠償的訴求,小沙支付516元在網上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干”,簽收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陸續分三次購買200盒,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之后,他以產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定為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價款,十倍賠償41760元。
王永明說:“法院認為原告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賠償5160元,對于他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部分,法院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p>
另一起案件中,小張接連兩天分別購買6枚和40枚剛過保質期的熟散裝咸鴨蛋,通過刷銀行卡的方式讓經營者開具46張購物小票,然后起訴,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別主張每次增加賠償1000元,以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法院最后以小張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0元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王永明說:“這些案例體現了法院在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時,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認定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數的裁判規則。”
綜合央廣網、人民日報客戶端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