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臺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管理暫行辦法
嚴防“卡式”套路 守護好老人養老錢
●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應當與服務對象協商,且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費用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金融產品、“保健”產品,也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推銷產品提供協助和支持
●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近年來,部分養老機構打著“養老服務”的幌子,以返本付息或以高額回報誘導老人辦理大額會員卡、預付卡、貴賓卡等方式,騙取老年人養老錢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致使不少老人養老錢被騙,遭受重大損失。
為守護好老人的養老錢,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管理,近日,民政廳聯合公安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等部門,出臺《四川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對養老機構預收費內容、收費額度、監管措施、聯合懲戒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不得在公示項目或合同約定外收取費用
《暫行辦法》所指養老機構,是指在四川省轄區內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所指服務對象,是指接受養老機構為其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老年人;所指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是指養老機構在實際提供相應服務之前預先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機構銷售預付性質的“會員卡”“預付卡”等會員費,養老機構向已入住人員提前收取的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等服務費,養老機構向已入住人員提前收取的設施用品押金、應急醫療備用金等質押金。
《暫行辦法》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應當與服務對象協商,且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費用。同時,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金融產品、“保健”產品,也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推銷產品提供協助和支持。嚴禁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直接或變相向服務對象進行非法集資。
為讓老年人明明白白消費,讓養老機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暫行辦法》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將本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基本銀行賬戶和預收費用監管賬戶等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并不得在公示項目或合同約定外收取費用。
公建公營、公建民營等養老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
根據《暫行辦法》,社會力量(含國有企業)舉辦的養老機構,通過預付性質的“會員卡”“貴賓卡”“預付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應當同時符合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床位規模在300張以上、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已投入運營、機構征信良好等方面條件。在此基礎上,還要符合預收的個人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上年度月平均收費標準的12倍,“會員卡”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立項審批的床位總數,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或對外債務后的剩余價值等規定。同時,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預收服務費管理方面,《暫行辦法》規定,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生活費、水電費等費用。預收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養老機構可以提前預收,但應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且金額不得超過應交月服務費的12倍。嚴禁養老機構向未入住人員提前收取服務費。
預收質押金管理方面,《暫行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可向已入住服務對象預先收取質押金,但質押金總費用不超過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月服務費收費標準的6倍。其中,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超過1萬元。
建立部門綜合監管機制監督這些行為
“此次我省出臺《暫行辦法》,是貫徹落實國辦有關文件精神,有效防范養老機構采取會員卡、預收費等方式非法集資或騙取老年人資金的有效措施。”民政廳養老服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為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有效杜絕養老機構非法集資或養老詐騙等現象發生,《暫行辦法》提出建立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服務費、質押金以及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行為,民政部門將會同公安、金融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監督檢查,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并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歸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部門聯合懲戒。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規定啟動會商和處置機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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