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公安:交警“百日攻堅” 酒駕“無所遁形”
酒駕排查現(xiàn)場。交警十三分局供圖 |
近日,成都郫都交警在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百日攻堅”行動中,全警出動,以“零容忍”態(tài)度、“高頻率”強度、“全覆蓋”力度,嚴厲打擊酒駕、醉駕、闖紅燈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自行動開展以來,已查處多起酒醉駕典型案例。
2024年7月10日21時許,肖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C***7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郫都區(qū)唐太路時,被交警十三分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對肖某某現(xiàn)場酒精呼吸檢測,結果為21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
2024年7月17日22時許,豆某駕駛一輛號牌為粵LA***O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郫都區(qū)團結街道靖源上街時,被交警十三分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對豆某現(xiàn)場酒精呼吸檢測,結果為30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
2024年7月18日20時20分,張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3***0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郫都區(qū)三道堰鎮(zhèn)水鄉(xiāng)街時,被交警十三分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xiàn)場酒精呼吸測試,酒精濃度為 40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交警十三分局對上述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均處以罰款13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行政處罰,對其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
“特別提醒大家,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的判定標準在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這是大家必須知曉的要點。”郫都交警介紹,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的判定標準在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為飲酒后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而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李平、實習生施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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