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受傷 責任如何分擔(以案說法)
受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擔責事件的影響,部分學校為了確保學生安全,出現“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課間也不讓孩子出教室”的現象,這讓很多家長感到擔憂。
學生在校發生安全事故,應該如何確定學校的責任?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校園人身損害案件。
【案情】一天傍晚放學,六年級的小徐跟隨老師同學下樓時不小心摔倒,跌至樓梯間的平臺轉角處,牙齒磕到了墻面。帶隊老師發現小徐摔倒后,立即聯系家長并陪同送醫。經醫院診斷,小徐一顆牙齒折斷、唇挫傷擦傷。
小徐父親認為,放學過程中,學校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各項損失合計8萬元。而學校提出,已在課前課后常態化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強調“上下樓梯,按序行走”等內容,樓梯等學校設施場所也不存在導致小徐受傷的缺陷。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我國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小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致,也并非學校過錯行為導致。學校提供的《專題教育記載表》上載明,學校每周都會開展安全衛生教育;事發地點的樓梯,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清晰,多處臺階及墻面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識,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在小徐受傷后,學校及時通知家長、陪同就醫、配合調查事發經過,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因此學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中小學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損害較易發生的地方,但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負有責任。本案明確通過審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職責來厘清校園安全事故中學校的權責,把“孩子雖在校,家長也有責,校園安全須共同守護”的理念落在實處,理性守護校園安全,實現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相統一。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01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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