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業慣例”收取1元餐具費 餐館被消費者告了
到店就餐少不了用到餐具,餐館在收取菜肴、酒水等項消費的同時,還要再默認單獨按每一名消費者使用一次性餐具包或消毒餐具的情況收取“餐具費”,是否合理呢?記者近日了解到,7月底,成都金牛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3月,市民李云(化名)在網上購買了一份金牛區某餐飲店的餐飲自助套餐,套餐訂單詳情頁載明自助菜類并備注每桌限用一張、到店需另付鍋底及油碟。次月,李云和朋友一起到該餐館用餐,之后餐館收取1元餐具費。李云表示不認可但迫于餐館強硬要求,就支付了1元。
隨后,李云致電線上購買平臺告知該餐館收取餐具費的事實,經平臺溝通,餐館承認收取餐具費但表示不予退還。后經各方調解無果,李云就將餐館起訴到成都金牛法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餐飲業應該提供消毒的、清潔的餐具和飲具,餐館應當承擔餐具消毒費用;套餐訂單詳情及用餐途中均未顯示使用餐具需要單獨收費。我就餐時,看到餐館提供了包裝有塑料膜的消毒餐具,于是要求更換,但餐館未予更換亦未告知使用該包裝餐具需要收費。”李云表示,他認為餐館的行為構成欺詐,“餐館應當退還1元餐具費,并向我支付500元賠償。”
餐館對此辯稱,餐具收費屬于行業慣例,“雖然不記得是否告知你餐具需要單獨收費,但餐館內有消毒柜中的餐具供免費使用,交易時對方也是自愿支付餐具費。”
今年6月份,成都金牛法院立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金牛區某餐館在其發布的訂單詳情中未明確列出餐具費,也并未證明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明確告知李云需要支付該筆餐具費或予其以選擇使用免費餐具的權利,導致李云在就餐完畢付款時才得知需要支付該筆費用,因此,在雙方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金牛區某餐館無權收取該筆餐具費。
法院認為,關于李云主張的500元賠償,金牛區某餐館在訂單詳情中雖未列明需單獨收取餐具費,但其在收款時列明款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存在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金牛區某餐館的上述行為不構成欺詐,其不應向李云支付該500元賠償。
法官釋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餐飲服務者有提供潔凈、消毒的餐具、飲具的義務,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公平交易權。故餐飲服務者可按照相關規定自主或委托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消毒清洗,或因委托消毒服務單位產生相應成本,故現行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限制餐飲服務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費。
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費系消費者與商家間合意范疇內事項,商家在提供餐具時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提供給消費者選擇免費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選擇權利,并在消費前明確告知消費者一次性消毒餐具需要收費及價格,在雙方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收取該筆餐具費。
法院提醒商家,經營過程中,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清晰、準確的價格信息和服務內容,包括是否提供免費餐具等,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于餐具是否收費,消費者在點餐前應明確詢問。如果遇到未明碼標價或強制消費的情況,消費者應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后續維權。(李果 甘雨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