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今起開展住房“以舊換新”
部 分 政 策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以舊換新”的購房人予以形式多樣的激勵或補貼
■鼓勵各區(市)縣通過“房票”形式推動住房“以舊換新”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給予財政補貼、發放消費券
■對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個月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可認定為首套房
■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調整至90萬元(雙繳存人家庭)和50萬元(單繳存人家庭)
為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的住房改善需求,提升住房交易置換效率,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8月15日發布《關于開展成都市住房“以舊換新”工作的通知》,并自2024年8月16日起實施。具體在三個方面作出調整:
一是大力支持企業積極廣泛參與。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新房、存量房交易聯動,對“以舊換新”的購房人按照市場化原則予以形式多樣的激勵或補貼。
二是充分發揮協會規范引導作用。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搭建住房“換新購”平臺,建立線上線下聯動機制,發布參與企業、機構及項目等信息,暢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購房人等主體信息溝通和交流合作渠道,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購房人延長認購期3個月等“放心買”服務,倡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共同分擔住房“以舊換新”交易費用。
三是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采取多元化方式進行拆遷安置,鼓勵通過“房票”形式推動住房“以舊換新”;支持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個月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后12個月內出售原自有住房的購房人,通過給予財政補貼(包括定額補貼、全部或部分契稅補貼、增值稅補貼)、發放消費券等形式鼓勵住房“以舊換新”,具體標準、執行時間由各區(市)縣自行確定;對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個月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可認定為首套房。支持商業銀行按認定的客戶住房套數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個月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雙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90萬元,單繳存人家庭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50萬元;推進存量房交易資金跨銀行、封閉式監管,進一步暢通二手住房交易“帶押過戶”。(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楊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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