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召開新聞發布會解讀學前教育法
強化監管,治理幼兒園小學超前超綱教學
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關系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國家和民族的未來。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1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學前教育法進行全面解讀。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張文斌表示,“立法把黨對學前教育的主張轉化為國家意志,把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問題,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普及普惠安全優質,是學前教育發展總目標
學前教育法第一條明確提出,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普及普惠安全優質’8個字,是學前教育發展的總目標。”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田祖蔭說。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學前教育取得顯著進展,實現了基本普及,2023年全國幼兒園數27.4萬所,在園幼兒4093萬人,學前三年的毛入園率91.1%,達到世界高收入國家平均水平;普惠方面,2023年全國普惠性幼兒園23.6萬所,在園幼兒3717萬人,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達到90.8%。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學前教育法規定,國家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同時明確對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傾斜,以及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特別保障。
“保障特殊兒童接受學前教育,這是教育公平的重要體現,也是學前教育法的一大亮點。”江蘇省教育廳副廳長顧月華介紹,近年來,江蘇堅持應收盡收、應融盡融,要求各地依托普通幼兒園設置集教育、康復、服務于一體的學前融合教育資源中心,學前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可按同地普通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8倍以上支付。
“為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教育部將推動各地切實履行政府在普惠性幼兒園規劃、統籌建設、舉辦與支持舉辦方面的責任,適應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新形勢,科學規劃配置學前教育資源。”田祖蔭表示。
此外,學前教育法對幼兒園的規劃和舉辦也作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產在境內外上市。
宣傳科學幼小銜接理念和方法,不制造焦慮,不給孩子增加額外負擔
實施學前教育,應突出學前兒童的主體地位,以維護學前兒童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此次學前教育法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體現了以學前兒童為中心的立法導向,為學前兒童權利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黑龍江大學校長王敬波介紹,總則規定,全社會應當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健康快樂成長創造良好環境;第二章以專章的形式,對學前兒童的權益保護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明確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
針對學前教育“小學化”問題,學前教育法明確幼兒園不得采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此外,學前兒童入園,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四川省成都市第十六幼兒園園長余琳表示,促進幼兒平穩過渡,應當把培養有利于幼兒終身發展的學習品質和入學需要的關鍵能力作為幼兒園教育的重要內容。“比如,我們幼兒園從小班開始營造自主的游戲和生活環境,開展一些自由涂鴉、創意建構等動手操作活動,鍛煉幼兒的手部精細動作,這些都會為他們日后握筆書寫打下基礎。”余琳說。
“3到6歲的兒童以具體的形象思維為主,提前學習小學的課程內容,不僅會剝奪孩子的童年快樂,更會挫傷他們的學習興趣。”田祖蔭說,下一步教育部將抓住3個重點,一是加強專業指導,提高幼兒園入學準備和小學入學適應教育的有效性;二是面向家長、幼兒園和小學持續宣傳科學的銜接理念和方法,不要制造焦慮,不要給孩子增加額外的負擔;三是強化規范監管,深入治理幼兒園、小學超前超綱教學的不規范辦學行為,確保學前教育法的規定落到實處。
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范圍,職稱評定、崗位聘任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
強教必先強師,幼教隊伍的總體素質直接影響到學前教育的發展質量。
張文斌介紹,學前教育法對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提出了明確的資質要求,同時提出強化待遇保障,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明確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據了解,2023年全國幼兒園園長和專任教師總數為334萬人,生師比從2012年的24.9∶1下降到2023年的13.3∶1;專科以上學歷的園長及專任教師占比為93.1%,比2012年提高了26.7個百分點,教師隊伍的配置水平顯著提高。
在教師聘用管理方面,學前教育法作出規定,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學前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從身心發展的特點來講也是最需要保護的群體。”王敬波介紹,學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條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的情形,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的,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此外,第八十條針對幼兒園的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兒童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要求幼兒園或者有關部門要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這些規定是為了加強學前兒童的保護,更好落實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為孩子們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環境。”王敬波表示,幼兒園的每位教職工都應愛護孩子,依法規范執教行為,對于有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情形的,要堅決清除出教職工隊伍。
《 人民日報 》( 2024年11月12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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