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費改稅試點7年,四川收獲了什么?
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發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自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四川自2017年12月起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工作,是先期試點的10個省份中,唯一的南方豐水省份。
試點7年,四川在完善綠色稅制及水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未來,四川的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將如何推進并持續深化?
從“費”到“稅”
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成效顯著
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四川被譽為“千河之省”,水資源總量豐富但時空分布不均,迫切需要進一步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強化水資源管理的剛性約束。
2017年,四川啟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管理的剛性約束進一步強化。
同為政府財政收入,稅與費的地位相差卻很大。四川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處長何東表示,相比“費”的征收,稅收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征稅行為由法律強制性保障實施。“由‘費’改為‘稅’,能通過稅收法定和整合征管力量,提高征收的強度和剛性。”
水資源稅具體是如何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的?
“四川在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過程中,嚴格實行差別稅率,提高了水資源利用效率。”何東介紹,根據《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取用地下水稅額明顯高于地表水,超計劃(定額)取水需加征稅額,而對于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等節水行為則免征水資源稅。
走進德陽市南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污水處理車間,循環用水正在水泵的加壓下被送至各用水點的冷卻設備,經噴淋系統自上而下與空氣接觸實現熱交換,最后落入水池中,完成一次用水循環。
“這是我們引進的一體化污水處理系統,可以有效轉變用水模式,實現節水降負。”該公司財務人員黃立志介紹,2020年以前,企業一直使用地下水生產,2019年累計開采地下水31.54萬立方米,繳納水資源稅76萬元。2020年置換使用地表水生產后,當年地下水取水量同比下降91.4%,水資源稅稅負同比下降86.9%。
水利廳水文水資源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以來,四川地下水取用量得到有效遏制,企業節水意識普遍增強,稅收杠桿撬動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配置的成效顯著。
相關數據顯示,2023年全省水資源稅納稅戶達1.06萬戶,較改革前(水資源費征收戶)增長20%;企業用水效益明顯提升,2023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12.4立方米,比全國少了11.9立方米;地下水取用量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地下水供水量由2017年的11.83億立方米降至2023年的5.71億立方米。
從試點到全面
實施在推動政策完善的同時將持續深化
“《實施辦法》發布前后,很多兄弟省份來川考察交流。”何東表示,作為前期試點省份中唯一的南方豐水省份,四川在水資源費改稅方面注重發現和總結問題,積累了豐富經驗,并推動改革試點政策完善。
例如,四川省稅務局、水利廳在前期試點中建議河湖生態補水免征水資源稅,授權省級政府減免農村集中供水工程、超限額農業取用水等水資源稅等建議獲得國家采納,為在全國推廣貢獻了四川經驗。
與此同時,在前期試點中,相關部門發現,取用水計量設施的安裝和計量,是水資源稅能否全面準確征收的一大關鍵。
“取用水計量數據是我們開展水資源稅征收的依據之一,稅務、水利(水務)部門必須緊密配合、協調聯動。”何東表示,通過7年試點,四川建立了稅務、水利聯合征管模式,開發搭建了“水資源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截至2024年9月底,稅務、水利兩部門實時共享涉稅數據近30萬條。
從12月開始,《實施辦法》就要全面施行,這將對四川的試點工作產生什么影響?
何東介紹,《實施辦法》并未對最高平均稅額進行限制,而是強調各地方可按規定在該地區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根據實際確定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他認為,這給了地方更大的稅收權限,有利于更好地利用稅收因地制宜對水資源利用進行精準調控。
值得注意的是,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面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將全部歸屬地方,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這將進一步推動財力下沉,充實地方財政,有助于因地制宜發揮好水資源稅在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和調節水資源高效利用方面的積極作用。”何東說。
水利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推動四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將與財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就信息共享、比對復核、聯合監管等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協作機制,助力四川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新聞延伸
水資源費和一般意義上的水費有何區別?
水資源費與水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水資源費是指取水單位和個人因使用水資源而向國家繳納的資源費用,主要用于對水資源的保護,是為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合理利用而收取的費用。水費是指商品水的費用,是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而向水工程管理單位支付的費用,主要用于補償成本及合理的收益。
水資源費改稅會不會增加老百姓負擔?
《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從制度設計來講,對最終(端)的城市居民、農村居民的用水基本是沒有影響的。(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邵明亮 曹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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