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及工資待遇
5.符合規定復工的企業,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崗如何處理?
企業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情況下,積極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6.在疫情防控期間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下,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7.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按醫囑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在醫療期間,企業可按照本單位的薪酬制度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8.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經協商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以及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企業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針對以上情況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或一定比例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9. 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10.受疫情影響,經協商企業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的,職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11.企業安排員工以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的,職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標準支付;無約定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可以參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照職工實際工作時間或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資,折算后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