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印發最新指引 預售住宅時可同步預售停車位
近日,成都市住建局印發《住宅類開發項目機動車停車位銷售指引(2024版)》(下稱《指引》)提出,開發企業預售商品住宅時,住宅樓棟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可同步預售對應地下機動車停車位。
《指引》從第一階段銷售和第二階段銷售兩個方面作出明確。
在第一階段銷售,開發企業預售商品住宅時,住宅樓棟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可同步預售對應地下機動車停車位。其中,預售階段,開發企業向建筑區劃內的單套住宅業主銷售不超過1個機動車停車位。車位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開發企業向建筑區劃內的單套住宅業主銷售不超過2個機動車停車位。
第二階段銷售分為銷售條件、預留機動車停車位、滿足銷售條件和預留要求后的機動車停車位銷售三個部分。具體而言——
銷售條件。建筑區劃內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80%以上;或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60%以上,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或初始)登記滿2年。
預留機動車停車位。房屋分戶轉移登記的建筑面積達可售總建筑面積(不含車位、設備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積)80%以上的項目,開發企業應預留車位(個數,不含人防車位)不少于總車位數的2%;其他項目應預留車位(個數,不含人防車位)不少于總車位數的5%,用于滿足尚未購買機動車停車位業主在規劃配比范圍內的預期需求。
滿足銷售條件和預留要求后的機動車停車位銷售。開發企業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各階段車位的銷售方式,并以書面形式在建筑區劃內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剩余機動車停車位的位置、編號、數量、價格、相關證明文件及購買人條件等不少于30個自然日。超過公示期仍未銷售的機動車停車位,可由本建筑區劃內業主購買,單套業主購買車位數不超過4個。(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雷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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